发布时间:2021-06-1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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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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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起职工医保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省职平工资的5%建立。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