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9 16: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29日,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教育体育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价[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阶段。现行我县试行的幼儿园星级评定实施办法是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我县幼儿教育实际于2018年出台的,对我县幼儿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完善幼儿园办学等级管理办法,省里要求各地修订完善公办幼儿园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确保等级评定标准与省定标准接轨。
2.根据相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进行了监审。从成本监审的情况看,近几年来保教成本上涨较快。
3.由于受保教费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2016年起,绍兴市内嵊州上虞等县(市、区)相继提高了保教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8〕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制定。三周岁及以上幼儿全日制各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基准价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按“省一级和二级上浮幅度不超过30%、省三级和准办级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
2、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革命烈士子女,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二)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
(三)明确未及事项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价〔2013〕148号)规定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价格管理科,联系人:杨镇洪,联系电话:86041800。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