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240025864552/2023-66702 文件编号: 新发改〔2023〕12号 发布机构: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3-05-19 主题分类: 物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天姥山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3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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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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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诗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天姥山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有效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天姥山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10元/辆.次;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15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二)中大型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20元/辆.次;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30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三)小型车指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总质量4.5吨以下(含4.5吨)或车长度小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大型车指载客9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绿牌车按照小型车收费标准。摩托车免费停放

二、未及事项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发改价〔2012〕13号)执行。

你单位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遵守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批复自2023619日起执行,至202512月31日止,期满后,该文自行废止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