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5-00128

  • 文号:

    新政办发〔2025〕7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5-03-13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1-2025-0002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08:4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完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原则、建设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项目前期论证、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原则上不受理事后调概和工程变更申请。

项目投资估(概)算原则上不应超过县里规定的指导性价格,确需突破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多部门实施联合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

(四)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是:

1.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2.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日常管理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3.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咨询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

4.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遵守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7.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8.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9.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报表资料;

10.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验收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报告;

11.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五)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明确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标底)的审核监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或审批;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在建工程转固等工作。

县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及信息化建设内容进行统筹管理。 

县政务服务办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八)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规范决策审批

(九)县级各部门、乡镇及园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在项目梳理汇总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规划选址、财政承受能力等内容作全面评估论证,综合平衡资金、用地等建设要素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审清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预计划。预计划应包含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工期等内容。在预计划基础上,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正式计划,正式计划包含实施项目和前期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概算核定的,不得列入实施项目计划。

(十)未列入实施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实施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增补、取消、暂缓或超过计划投资10%(含)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二)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以正式计划(预计划)为根据申请赋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审批。送审投资估算(或概算)不足计划70%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十三)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

(十四)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建安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发改局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强化多方案比选以及投资估算审核,确保项目建设方案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十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对于出让用地类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对于划拨用地类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出具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对于其他用地类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应出具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文件;县财政局应出具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对于邻避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备案。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或实行代建的,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予以明确。

(十六)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县发改局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对概算进行审核,作为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依据。对于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发改局在概算审核前应组织初步设计专家评审。

送审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不符,调增额度在10%(含)且2000万元(含)以内的,县发改局在财政局重新出具资金来源落实意见后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县发改局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2.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需要重新报批的;

3.送审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不符,差额在10%或2000万元以上的。

(十七)对下列项目,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2.购置类项目,县发改局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3.电子政务项目。对运维项目、续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新建项目,按《新昌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在县大数据中心联合县发改局、财政局出审核意见后,县发改局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还需批复初步设计。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直接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县发改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八)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经审查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审查或进行行业监督。单项施工合同预算(标底)送审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交县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进行审核。单项施工合同预算(标底)送审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中介审核。预算(标底)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进入招投标程序的,应报县政府同意。

(十九)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项目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应严格控制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项目单位不得以项目建设时间紧等非客观条件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

三、强化建设监管

(二十)县发改局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和月度信息调度、投资项目问题管理分析、开工情况形象进度预警跟踪,形成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质性开工15日内,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建设信息报备。

(二十一)项目建设环节从实质性开工开始,到竣工结束。各项目单位每月按规定开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在建项目入库和纳统投资审核工作,并加强统计指导。县发改局牵头做好综合督促协调工作。

(二十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十三)项目施工招投标后,除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材料种类、设备型号、施工工艺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认可后,办理相应报批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先委托第三方中介审核。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并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核定变更预算后,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并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核定变更预算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项目安全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可先实施,后按照本办法补办手续。行业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二十四)除项目建设期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性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二十五)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变更报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含)或者调增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县发改局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二十六)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政策变化、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初步设计重大变更的,应落实依法合规批准和先批准后实施的总体原则,报县发改局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调整批复前,可组织县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进行联审。重大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并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调整或变更:

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完成批复建设内容或概算投资的90%以上、施工合同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3.项目业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方式办理,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涉及变更的项目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变更部分不得结算。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十九)县政府对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责任制管理并纳入部门和镇(街道)绩效考核。

四、严格验收评价

(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组织使用(管护)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十一)项目单位应在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全部完成三个月内编报(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其中: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性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对县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三十二)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三十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三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选取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至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并作为项目单位考核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责任追究

(三十五)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六)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十七)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2.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5.工程已完工,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县发改、财政局书面延期同意,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超过3个月仍未送审的;

6.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7.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8.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十八)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委托方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有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相关执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十九)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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