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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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完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完善本级文件,提升政策权威。2018年我县出台了《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需根据上级文件,对我县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提升政策权威。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以及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规范决策审批,主要明确了计划(预计划)的下达过程以及计划下达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核等前期工作要求。
(三)强化建设监管,主要阐明了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度跟踪、招投标、工程变更、概算调整、工程结算等相关要求。
(四)严格验收评价,要明确了项目完工后,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后评价等流程和要求。
(五)明确责任追究,主要明确对项目单位、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
四、新旧变化
参照中央、省级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新修订的全过程管理办法较《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版文件在内容上作如下核心调整:
1、第(二)条中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2、第(四)、(五)条中理清了项目单位和各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避免因权责不清造成项目推进滞缓。
3、第(九)条中,在正式计划下达前增加了下达预计划,明确在预计划基础上,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同时对正式计划下达前的前期工作要求做了强调,明确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概算核定的,不得列入实施项目计划。”
4、第(十一)条中,调整了“增补、取消、暂缓或超过计划投资10%(含)以上的”的审批权限,增加了“ 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决策程序。
5、第(十五)条中,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相关前置条件做了细化明确。
6、第(十六)条中,将项目概算超投资估算的差额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
7、第(十七)条中对小型简单项目、购置类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应急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流程简化。
8、第(十八)条将单项施工合同预算(标底)送审额由“5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400万元(含)以上”。
9、第(十九)条增加了对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的审批程序、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10、第(二十)、(二十一)条中明确了县发改局和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11、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12、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13、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变更报批。”
14、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初步设计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不予调整或变更的三种情形。
15、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中的两种情形。
16、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选取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开展后评价。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俞彪(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联系方式:0575-8603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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